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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應以國稅局核定房地交易損失才可列報減除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自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同屬新制適用範圍的其他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6年7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550萬元,107年2月1日登記出售A房地價款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3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80萬元,但國稅局審核後剔除其中未檢附憑證的費用30萬元、核定交易損失為50萬元。張先生再於108年8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新制之B房地,有交易所得300萬元,此時張先生可申報減除交易日前3年內A房地交易損失金額應為國稅局核定的交易損失50萬元,而非張君原申報的80萬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應以國稅局核定的損失金額為準,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