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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應保留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合法憑證,並依法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邇來高雄市房市交易熱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針對出售房屋之案件已加強選案查核,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時,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高雄市某納稅義務人99年度出售所有坐落高雄市房屋及車位,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該房屋評定現值3,703,900元之20%計算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740,780元,惟經該局查得該納稅義務人於97年間實際係以2,600萬元向某建設公司購得該房地及車位,並於99年度以總價2,850萬元出售,以房地賣出總額減除買進總額之成本及費用,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約115萬元,計短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約40萬餘元,遭補稅及送罰,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其係行使合法節稅權利,選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並無短報所得之情形,並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國稅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本諸誠實原則,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及核定,尚無「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買入成本及費用計算或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係依法節稅」之情形。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成本及費用,除房屋之購入成本、仲介費、規費及契稅等,另外繳納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屬可減除之範圍。是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支付購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時,應取具並保留合法憑證,如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作為財產交易所得列舉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

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務必依實際賣出價格減除買進成本及相關費用核實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秦美茹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