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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自臺灣雇主領取工作報酬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曾先生詢問,他是新加坡人,2019年1月1日入境臺灣工作,預計於2019年7月15日離境,他自臺灣雇主領取酬勞如何申報課稅?如果工作提前1個月完成離境,申報情形有無差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工作之外國人士,同一年度內停留183天以上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在次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於申報期限前離境,應在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年度內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由雇主依規定就源扣繳稅款,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因此,曾先生在2019年7月15日離境,因同一年度內停留期間超過183天,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在離境前向居留證上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提前1個月離境,因同一年度內停留期間未滿183天,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由雇主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