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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躉繳保費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審核遺產稅案件中發現,被繼承人於101年11月死亡,生前於100年6月及11月分別投保1筆人壽保險(投資型保單),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女或配偶為身故受益人,皆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計3,500萬元,其保險金額計3,500萬元,因投保1年多即過世,疑有避稅動機,經深入查核,查得被繼承人係高齡帶病投保,顯然係將財產藉由保單投保方式移轉遺產予繼承人以規避遺產稅,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2筆保險給付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了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將與保險終極目的相違背。本案被繼承人投保時年紀已近80歲,顯係利用生前重病以躉繳方式投繳鉅額保險費,而躉繳保費與保險理賠金額相當,按其投保動機、時程及金額判斷,其繳納保費金額與一般保險方式,以小額保費而換取大額保障保險型態不同,有蓄意規避遺產稅及達到移轉財產之目的,故就保險給付併課遺產稅。國稅局特指出:如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情形,將依法按實質課稅原則,就該保險給付併課遺產稅,該局亦將「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共19則案例,置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遺產稅報稅專欄中(http://www.ntbk.gov.tw)供民眾參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稅率於98年修法調降至10%,已大幅降低稅負,千萬別為了避稅而投保,一經查獲除追補遺產或贈與稅外恐將遭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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