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並經合法簽證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若股票係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如為夫妻間贈與或父母對子女之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及第24條規定,申報並取得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向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移轉變更登記,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贈與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應於贈與稅申報後,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證券交易稅一般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及檢附可以證明確屬同一筆行為之贈與稅繳(免)稅證明影本,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課徵,贈與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