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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善用跨年度贈與最省稅
潮州林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女兒將於明年初結婚,想要贈與女兒結婚基金,要如何申報贈與最省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所說明,父母每年除每人之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緍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舉例來說,林先生的女兒將於109年初結婚,林先生與林太太108年度如果沒有其他贈與,可以利用當年底先各自贈與女兒220萬元不用課徵贈與稅,並可於109年初女兒結婚時再分別各贈與320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 ),如此女兒將擁有父母2人加起來共贈與1080萬元結婚基金免課贈與稅,利用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最省稅。
 
該所特別提醒,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適用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供稽徵機關審認。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張貼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