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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藉投保保險以規避遺產稅之意圖經查屬實者,仍應歸課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年還本終身保險2張保單之死亡保險給付額2,300萬元繼承人B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列報亦未揭露。該漏報之遺除被核定補徵230萬元外並處罰鍰180餘萬元。B君不服主張前揭2張保單非屬滿期保險金而是身故理賠金請依遺及贈與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被保險人遺云云申經復遭駁回。

該局復決定略以被繼承人投保2張保單年繳保費1,200萬元高於保單保險金額1,000萬元2年繳保費2,400萬元亦高於領取之保險理賠金2,300萬元。其投保動機已離保障並避免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與保險法第112條及遺及贈與法第16條第9款之立法意旨「基於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故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為目的其所指定受益人取得之人壽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並不相符。被繼承人生前將鉅額現金透過投保方式使繼承人待其死亡時轉換成保險給付未併入遺總額申報得資料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總額核課遺產稅並就所漏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指出該保險行為係透過指定其子女為保險金身故受益人之方式將現金轉換成保險給付顯見其投保行為僅係基於減輕捐負擔目的所為之非常規交易安排藉以達到實質規避遺產稅之結果其所為屬租規避之安排依實質課及公平課原則自應併計入遺總額。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B君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領該保單之身故保險給付後卻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列入遺總額申報或於申報書中揭露縱非故意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受罰。

該局籲請納義務人注意如有請領身故保險理賠金與前揭案例同樣情形而未申報遺產稅應儘速自行辦理補報並補繳避免因漏報而遭補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姜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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