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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寄存送達之文書,依法送達完畢後即生送達效力,並非以實際領取郵件時起算。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者,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得將該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寄存送達在使應受送達人可得知悉其事,並前往領取相關文書之狀態,故以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而非以應受送達人於郵政機關實際領取時起算,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之意旨,已得確保人民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合乎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前揭規定為寄存送達者,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民眾在領取郵件後應留意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