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因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則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標的是權利,而非土地本身,即使農地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也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農地可免徵遺產稅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到年邁甲君與受託人乙君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農地信託登記給乙君,信託期間自98年12月3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信託期間內甲君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土地1,350萬元,並同額列報農地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標的為「信託利益之權利」,並非A地本身,乃將財產性質由土地轉正為權利,並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繼承人不服,復查主張該土地一直維持農地狀態,並有作農業使用之事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遺產稅之標的,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其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時就信託契約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其標的為「權利」,農業用地之免徵遺產稅優惠,必須是繼承時以被繼承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所遺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土地本體雖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但因訂有信託契約且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因此該土地已因信託關係使遺產稅標的成為信託利益權利(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而非土地本體,遺產稅標的既非土地,即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規定,無法適用該項扣除額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
資料來源: 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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