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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以郵寄方式提起行政救濟,復查與訴願提起日的認定大不同

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因為工作關係無法親送復查申請書,如果改以郵寄申請書的方式申請復查,會不會因為郵遞延誤以致逾期申請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不服繳款書核定的稅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0日內,填寫申請書敘明事實及理由,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除了可以由民眾親送外,也可以採郵寄的方式,申請日的認定會以郵局的郵戳日期為準,所以只要是在復查的申請期限內郵寄復查申請書,就不會有逾期申請的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由於訴願法規定訴願的提起是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的收受日為準,與復查申請的認定標準不同,所以如果不服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就要注意郵寄送達的時間,儘早郵寄或親送訴願書,以免逾期而影響救濟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