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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間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今年5月記得核實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哦!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自10511日起實行,個人於107年間有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規定,但如果出售之房地取得日在1041231日以前,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規定,即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林君106年間出售其88年買入之房地,林君10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該筆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但其以房屋評定現值578,000元,按財政部頒訂所得標準(屏東縣潮州鎮9%)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2,020元,經該局輔導後改按林君所提示之買賣交易契約,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1,1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470萬元,再按房地比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65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