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其因欠繳稅款,財產已被禁止移轉,為何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之保全措施;而移送強制執行之目的則是為了促使納稅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所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雖被禁止處分登記,但不影響其財產上之使用、收益權利,且禁止處分登記後,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將該等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並得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如果想要移轉已遭禁止處分之財產,須先繳清欠稅之後,才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