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論受贈對象及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免納贈與稅。
舉例來說,A君106年度贈與2名子女各150萬元,因A君為贈與人,即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106年度贈與總額300萬元,不問受贈人數多寡,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課稅贈與淨額為80萬元,按稅率10 % 課徵贈與稅8萬元(依現行規定,課稅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稅率為1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