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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轉(契)作獎勵金之土地,不一定符合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遺產中的土地已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已受領轉(契)作獎勵金,為何不能適用農地減免遺產稅的規定呢?

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取得主管機關發給「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證明書」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如果該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者,若要申請適用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除了要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請民眾特別注意,還要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是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情形之一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中土地雖已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未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的證明文件,即不符合該條例第38條之1可申請賦稅減免的認定條件,縱有受領轉()作獎勵金之證明,但因獎勵金發放目的係在於建立合理耕作制度,與賦稅減免之認定要件並無關係,這部分要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有對遺產稅相關法令或程序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