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的陽台、屋簷、雨遮如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面積計算者,是不會課徵房屋稅的!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因主要建築物使用空間不足,而將陽台外圍加建牆壁,隔成供房間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用途,原陽台部分應併入房屋稅課徵面積範圍!稅務局提醒您,如您持有房屋陽台部分已封閉圍用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罰鍰。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