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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大樓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張先生想跟同棟大樓的住戶互換使用停車位,詢問是否要課徵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大樓內各建物所有權人,各自所有共同使用登記的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日後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範圍並無增減變動,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所有權移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位交換如有變動原持分比率,則持分比率增加的一方,就比率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移轉契稅。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