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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須注意於5年列管期間內勿遷出戶籍、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申請人須注意於5年列管期間內勿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的案件,新購地會由稅捐機關依規定列管5年,5年內再行移轉(包括夫妻相互贈與及移轉給子女)或改作其他用途者(例如:自用住宅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該局進一步強調,辦竣戶籍登記為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如嗣後因故全戶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戶籍遷出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