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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無償供公共通行道路使用,移轉時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其所有非都市土地為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使用,出售時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故適用該免徵規定以經徵收、或經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為限。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所有的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經政府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外,出售或贈與移轉時均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