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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興辦之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可以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桃園市政府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及保障市民居住權益,依住宅法授權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已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將送市府法務局公布實施,未來可透過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獎勵興辦社會住宅,並以優惠地價稅方式,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使市民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例追溯自106113日施行,對於政府及民間自有建物所興辦之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政府及民間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部分,地價稅減徵80%,房屋稅減徵50%。另外,住宅所有權人如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者,該出租房屋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而該出租之房屋原已依財政部頒訂的規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與自住用房屋稅率相同,遠較一般出租房屋應適用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來得優惠。

稅務局為落實簡政便民,將依市府辦理租金補貼機關(住宅發展處、社會局、原住民族行政局)通報名冊主動辦理核定,免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希望藉由租稅優惠獎勵興辦社會住宅,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成為公益出租人,同時也提升對弱勢者居住權益的保障。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