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只要符合「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等三要件,而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房屋仍須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才可適用自用住家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土地上的房屋亦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須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適用一處等條件,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房屋稅是按月核課,如申請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今年申請期限原為107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延至107年9月25日,請把握時間如期申請,以保障權益,節省荷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