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如以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受未完工的建物繼續出資興建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實質上是營繕工程的承受,非房屋買賣,故免徵契稅。但如果變更起造人名義,實際上係變更後起造人向建屋者購買或交換、受贈而取得房屋,則應按契稅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該局提醒民眾要記得依限申報,以免逾期被加罰怠報金。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