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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或者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30日期限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如遭法院拍賣,權利人或義務人須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義務人須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始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32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若合於同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持該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若權利人或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限,作為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期限。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