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如遭法院拍賣,權利人或義務人須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義務人須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始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若合於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持該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若權利人或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限,作為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期限。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