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詢問,因個人因素將本人購買土地暫時借用朋友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取得法院判決其朋友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本人名下,為何還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是以土地雖係由本人(借名人)出資購買而以朋友(出名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現行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係以出名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借名人僅對出名人有債權之請求權。借名人雖然取得法院命出名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仍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土地只要有漲價所得及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仍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