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因用途已變更為營業使用或供出租使用或戶籍遷出,已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嗣後雖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或將戶籍遷入,恢復為自用住宅使用,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本年度為106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記得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應納之地價稅額將會高出4倍,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