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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戶口名簿擬可替代戶籍謄本 內政部:戶籍無異動者可續用舊式戶口名簿

內政部昨(四)日表示,現行戶口名簿因容許事後再予以補註戶口名簿等情事,導致記載事項與最新戶籍資料狀態存有差異內。為確保戶口名簿公信力,並強化戶口名簿周延性、證明力,現正規劃新式戶口名簿創新作法,預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實施。

內政部表示,對於新式戶口名簿的規劃方向,將朝向兼顧各方使用需求、個人資料保護、有效管理戶籍異動為設計目標。同時新式戶口名簿資料項目會整合戶籍謄本內容,增列核發機關浮水印的防偽列印功能,建置查驗系統等,供各界查驗新式戶口名簿請領紀錄,以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參照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戶口名簿用以證明該戶戶內的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且依同法第54條規定,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內政部指出,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雖同屬於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不過戶口名簿所載個人記事較戶籍謄本簡明,導致機關如須查證詳盡個人戶籍記事時,仍須民眾繳附戶籍謄本。但要是民眾戶籍資料若無異動情事的話,戶口名簿內容記載可與戶籍謄本相同,如此即可簡化民眾再次申請戶籍謄本程序,因此戶口名簿的新作法,在個人記事部分可選擇詳盡或省略記事,若是詳盡版的戶口名簿則可替代戶籍謄本功能,免去民眾另外申請戶籍謄本的困擾。不過新式戶口名簿並未強制更換,只要戶籍資料無異動者,民眾所持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

參照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註記。且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另參照內政部99年12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244089號函的說明,對於因縣市改制而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但跨縣(市)或跨直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仍應收規費。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