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由於房屋不是一般買賣方式取得,誤以為不用申報契稅而受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所以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