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6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對曾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將進行為期3個月的清查。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土地經清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者,該局將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業使用,若收到該通知函之民眾,請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