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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須通過測驗 內政部:自今年 8 月 1 日實施

內政部昨(三十一)日表示,為提升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自今(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除應完成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外,還必須通過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舉辦的測驗,且測驗成績應達六十分以上。

內政部指出,過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參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的專業訓練,未經檢驗即取得經紀營業員證照,其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寬鬆,恐影響經紀營業員的專業素質,參照修正前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專業訓練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

為提升不動產經紀業服務品質,落實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目標,內政部表示,依新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0條規定,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辦理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課程後一週內應舉辦測驗,參訓人員於完成同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時數後始得參加測驗,測驗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方能取得專業訓練之證明書;並且強調,相關配套作業也已完成,自今年八月一日實施。

此外,參照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前經內政部認可有效訓練單位應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4條第7項規定,辦理實施計畫書內容變更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開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課程及測驗事宜。又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訓練單位舉辦測驗應附隨於已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不得僅辦理測驗而不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亦不得僅開辦專業訓練課程而不辦理測驗。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