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如果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移轉當年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移轉登記與受託人後,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1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例外: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再重新申請,仍可繼續按原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有自益信託等行為,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受託人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才可繼續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