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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若有營業、出租或戶籍全部遷出者,應自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張先生最近收到稅務局的公文,說他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去年(105年)6月有營業登記,應自本(106)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張先生對此深感不解,遂向稅務局詢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有出租、營業或全戶戶籍遷出等情事,經查獲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民眾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果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事實變更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查獲改課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經稅務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事後戶籍又遷回,或無出租無營業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申請時間,及早適用節稅措施。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