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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移轉現值及辦理查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案件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之要件,應以分割、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合併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向稅務局申報移轉現值,並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辦理查欠手續,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前開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