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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房屋,可推定共有人之一為管理人繳納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如您持有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可由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推定共有人之一為管理人方便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您,如持分共有房屋未設管理人,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有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因此您與其他共有人欲自106年起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者,請於今年3月底前由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5月份房屋稅開徵時則僅由管理人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統一繳納,且申請一次即適用每年房屋稅開徵,不用再提出申請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