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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如何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新建大樓數量逐年攀升,大樓常設有地下停車場供

住戶或公司員工停車使用,有關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建築本身住戶或公

司員工免費停放車輛者,應予免徵房屋稅,但如地下停車場按車收費、另行出租或為

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雖供停車使用仍須

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建築物之主建物併同

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者,亦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一併提醒您

如使用執照登載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時,且其地上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

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應按非住家非營業

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