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資訊
最新資訊 News
公同共有人可在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 財政部:但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繳款書為準

財政部日前表示,部分共有人於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情形,符合一定條件,可在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申請分單繳納,但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且分單繳納稅款的限繳日期,仍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以符合租稅公平。

財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參照財政部68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34348號釋示,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另依財政部92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54號函,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或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至對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案件,財政部表示,基於為利稅捐徵起及減少欠稅考量,亦准該部分共有人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的限繳日期,參照財政部102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200589390號令,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的限繳日期為準;又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者,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

此外,參照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法第35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