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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夫妻報稅時必須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才能分開「繳」稅且免於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分居夫妻報稅時,必須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才能分開繳稅且免於受罰。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與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申報及繳納,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係以家戶為申報基本單位,惟遇特殊情況,如婚姻關係仍存在而處於分居狀態之夫妻,為兼顧法律規定及當事人之特殊情況,財政部於98年即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如果夫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夫、妻之應納稅額占全部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但如果夫妻各自申報而都未填寫配偶資料及註明已分居,經稽徵機關歸戶合併後,其漏稅額除應予補稅外,並將另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與配偶分居,報稅時2人個別申報且皆有填寫配偶資料及註明已分居,稅捐稽徵機關會分別計算2人應分擔之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若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下列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t2),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t2)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疏忽未註明夫妻屬分居狀態而按單身身分個別申報,除應補稅外,稽徵機關仍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再加處2倍以下的罰鍰,籲請納稅人應留意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