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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資料以揭露為原則 內政部:異於市場行情者將暫時不對外揭露以免哄抬炒作

內政部前(十六)日針對媒體報載「實價登錄 隱藏最高最低價」新聞表示,實價登錄資料揭露主要是讓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而且會進行資料整理分析,因此對於和市場行情有顯著背離的情形時,會先行查核且暫不對外揭露。

內政部表示,實價登錄資料揭露,除了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外,還得在兼顧當事人隱私的原則下進行,且地方主管機關依照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就受理申報登錄的買賣案件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資訊並整理後,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也就是為了避免人為哄抬炒作情形,對於顯著異於市場行情資訊,將暫時不對外揭露,並優先進行查核。

內政部指出,實價登錄制度實施初期,因申報人對於登錄方式較不熟悉,導致登錄方式有誤,所以首次資料揭露率僅約百分之七十,但隨著政府積極宣導及民眾的熟悉,最近一期資料揭露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九。希望能藉由提供民眾有關不動產價格資訊,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逐步實現居住正義。並且接收各界意見,進行檢討改進,促使制度更為周延,以符合社會需求。參照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的實際資訊。

此外參照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發現登錄成交價格或租金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或登錄資訊有不實疑慮者,得對地政士或經紀業實施業務檢查,並查詢或取閱成交案件有關文書。且依同條第4項規定,權利人若確有申報不實情形時,應在接獲限期改正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