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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遺產 國稅局:扣除額為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四)日表示,為免繼承人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的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設有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的限制。

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本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四十五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加扣四十五萬元。但為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的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依同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要辦理拋棄繼承,依同法第1174條規定,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則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時,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在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二人情況下,其中一名子女拋棄繼承,則配偶及另一名子女的遺產稅扣除額合計為四九十萬元。若繼承人皆拋棄繼承且一名子女有三個小孩,則該三個小孩扣除額僅有四十五萬元。

此外,參照行政法院77年2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孫子女直接繼承其祖父母遺產,亦屬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另有關遺產稅計算,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同法第17條、第17條之1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同法第18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