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內有買賣土地的人,到底應該由誰繳納105年地價稅?該局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登記日在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由買方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1日之後才登記完成,則由賣方負擔。例如,張先生於105年3月將土地賣給王先生,於4月30日完成移轉登記,因為王先生買賣登記是在8月31日之前,所以105年整年的地價稅由王先生繳納。 另外特別提醒民眾,在今年8月31日以後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新所有權人不會收到105年地價稅繳款書,因為是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