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如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該土地於日後移轉時,應以受益人原取得時或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於104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該修正條文生效,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