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如有移轉,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未辦妥保存登記房屋,亦應依其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同樣的,未辦妥保存登記房屋,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時,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有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時,務請依上述規定辦理契稅申報,如有匿報、短報,經查獲屬實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