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依民法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繳納其自行應分攤部分之稅款,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舉例說明,如地價稅之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已向本局申請分單完納應有部分或應繼承比例之地價稅,是不能視為應納稅捐已繳納,本局仍可就剩餘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執行無著後,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