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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地價稅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全部遷出,就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舉例來說,李先生原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子女就學需要,將全戶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居住在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所以稅務局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最高至55‰,稅負相差至少4倍。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戶籍遷徙時應特別留意,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留在原戶籍,該處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