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日前會銜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重點包括限制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以及規範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等,藉此杜絕一坪農舍情形,並落實農業環境永續發展。
內政部表示,由於社會經濟條件變遷、時空背景不同、農業經營環境與農村發展需求更替等因素,農舍發展在現實上發生興建所謂一坪農舍後其再增建資格不受限制、集村農舍的建築基地與農業經營用地相隔遙遠未符合原集村興建政策目的等問題,以致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因此本次針對此部分問題予以修正。像是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規定,就限制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不行興建集村農舍,且對於環境敏感地區的農業用地也禁建農舍,以減少環境敏感區的過度開發。
內政部指出,對於興建小面積農舍後其再興建資格即不受限制的問題,按新修正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除原申請人外,仍須符合同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農民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另為避免申請人以特定農業區的優良農業用地申請興建集村農舍,而持有農業用地卻為邊際農業用地等不合理情形,依同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各起造人持有的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且除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得於一般農業區興建外,興建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應位於同一使用分區。
此外內政部說明,基於農舍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設施,為避免農舍興建後,農舍及其農業用地使用悖離原目的,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因此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1項增訂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以利後續管理。另參照同辦法第6條規定,興建農舍申請人在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的情形,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