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事後經查獲有出租行為,例如:申請政府機關租金補貼、有租賃公證書、私人租賃契約、公司行號申報租賃支出開立
扣繳憑單或經國稅局設算租賃所得並核定者,縱使該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且戶籍仍設籍該址,依規定自出租
之次期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
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