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可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您新移轉取得(如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或新建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3要件者,請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 屋稅;您可至該局臨櫃、郵寄、傳真提出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多多利用該局網站(www.tytax.gov.tw)提出申請。 桃園市105年期起其他供住家用(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4%,為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倍之多,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 按月計課,因此新移轉取得或新建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認定要件者,請及時提出申請及早享有自用房屋優惠稅率,以維護您自身租 稅權益,民眾申請審核通過後,日後未變更其他用途,即可不必再提出申請。 |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