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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申報移轉現值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若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

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

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又有關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