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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仍得繼續執行!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倘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4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令,自令發布日起,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仍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形。換言之,104年9月24日(含當日)已取得執行憑證,惟未逾5年徵收期間及104年9月25日起取得執行憑證之欠稅案件,於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10年內皆得再移送執行。而104年9月24日(含當日)已取得執行憑證,且逾5年徵收期間之欠稅案件,即不得再行徵收而應予註銷。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欠繳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等,請務必於期限內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誤認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以免遭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