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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5年才適用

1049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5年才適用

陳女士因個人因素於104923日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且104年地價稅尚未開徵,詢問為何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自105年才能適用呢?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31日為納稅基準日;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因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1日至1130日,開徵前40日即為922日為核准當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本年83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或於922日之後才提出申請,依法將自次年度(105)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