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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1048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當年度地價稅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

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度地價稅將於111日開徵,所以,於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

價稅仍會向原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但是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

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在

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於該項土地,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雖然取得拍賣土地後,未於8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財政部4982日台財稅發第05701號令,仍得向該土地承買人課徵,並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