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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追繳原退還稅款。於104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進行為期3個月的全面清查。

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追繳原退還稅款。於10481日起至1031日止,將進行為期3個月的全面清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81日起至1031日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為期3個月的全面清查。清查期間如發現經核准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如果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稅捐機關會依規定列管5年,且每年辦理清查。在列管期間如果查獲重購地已移轉予他人(包括夫妻相互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強調,辦竣戶籍登記為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必要條件,如嗣後因故全戶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戶籍遷出入異動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